
4月16日上午,天元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走進轄區時代駕校開展巡回審判,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醉酒類危險駕駛案,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。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,被判處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。宣判后,劉某某表示服判。
經審查,劉某某系某駕校教練員,2020年6月27日晚上8點左右,劉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在湘江大道路段,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時,發現劉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,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檢測結果為152mg/100ml,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;隨后劉某某被帶往株洲市中心醫院提取血液樣本送檢,經司法鑒定:劉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59.56.mg/100ml,系醉酒駕駛機動車。庭審中,劉某某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、涉嫌罪名及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,并自愿認罪認罰。
“當你在醉酒駕車前一定要為自己、家人多想想,不要抱有僥幸心理,不要做出讓自己后悔的事情來,因為一旦后悔就晚了!在此,公訴人奉勸被告人要謹記這次慘痛的教訓,深刻反省,真誠認罪悔罪,對法律要懷有敬畏之心,今后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。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,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結合本案,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害性以及應受到的法律處罰等,向被告人劉某某及旁聽教練員和學員,上了一堂生動的“法治教育課”。
這次庭審活動進駕培學校,讓初學駕駛技術的學員們從活生生的案例中獲得警示,有助于他們提高遵紀守法意識,樹牢安全駕駛觀念,自覺杜絕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。
責編:陳文美
初審:陳文美 二審:唐劍華 終審:夏義鳳
來源:株洲高新區(天元區)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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